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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医疗器械注册被退审了如何处理

1.技术审评过程中被退审风险有多大?


      2022年5月22日,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CMDE)发布《关于医疗器械注册审评补充资料有关事宜的公告》(下称《公告》),其中明确指出:自2022年6月1日起,审评中心对医疗器械注册审评补充资料严格执行“一次性发补”,对于未按规定补充资料的申请将给与“终止审查”或“不予注册”的建议。
      2022年10月1日实施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1年内按照补正通知的要求一次提供补充资料……申请人逾期未提交补充资料的,由技术审评机构终止技术审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后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局令47号)第五十四条:“技术审评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正资料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1年内,按照补正通知要求一次提供补充资料;技术审评机构收到补充资料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技术审评。申请人对补正通知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应的技术审评机构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资料。申请人逾期未提交补充资料的,终止技术审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
      法规严格了“一次发补”要求、申请数量、递交资料质量及审评员的审评尺度等。“一次发补”实施后的数据告诉我们“退审率”有9%左右,意味着每100份资料里就有9个倒霉蛋“领奖”回家。


2.哪些原因将导至退审?


      2022年10月1日实施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号)第三十九条:对于已受理的注册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对拟上市销售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进行的研究及其结果无法证明产品安全、有效的;
      (二)注册申报资料虚假的;
      (三)注册申报资料内容混乱、矛盾的;
      (四)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与申报项目明显不符的;
      (五)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局令47号)第五十九条 对于已受理的注册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对拟上市销售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进行的研究及其结果无法证明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
      (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不通过,以及申请人拒绝接受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检查的;
      (三)注册申请资料虚假的;
      (四)注册申请资料内容混乱、矛盾,注册申请资料内容与申请项目明显不符,不能证明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
      (五)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当然,还包括申请人逾期未提交补充资料的,“申请人逾期未提交补充资料的,由技术审评机构终止技术审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后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总计6种情形,其中“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是对不予注册其他情况的一个托底条款。


      2022年9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发布了《关于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发补未回项目有关事宜的公告》,强调了公示结束后,对无异议的申报产品资料将终止审查。后续每隔一段时间,就会发布《关于对部分发补未回的申报资料进行退审的公告》,附产品列表。

3.退审后多久可以重新申请该产品注册?


      各位RA工作人员熟悉的2000年颁布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16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注册申请被终止审查的,在被终止审查后的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而在2022年颁布的4号令和2022年颁布的47号令中并未找到对应条目,这意味着注册人收到不予注册决定后,重新整理修改注册资料,递交同一产品的注册申请不再受时间限制。根据《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注册项目立卷审查要求(试行)>等文件的通告》,自2022年9月1日起,在受理环节按照立卷审查要求对相应申请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器审中心在受理环节按照立卷审查要求进行资料审核,如涉及资料补正,原则上执行一次性发补要求。一次性发补是指按照立卷审查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注册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注册人未能按照受理补正意见补齐资料或根据受理补正意见修改后再次提交的资料仍存在问题,导致仍不符合立卷审查要求需再次补正的,仍属一次性发补范畴。
      但是,需提请各位注意的是:依据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八十三条:在申请医疗器械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4.退审后怎么办?


      (1)退审后,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退审发生后,申请人享有申请复审和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另外,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2年发布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享有索回部分注册申报资料的权利。
      (2)不予退回的申报资料,如何递交?
      依据上文可知,申报资料中的多数是不予退还的,那么这部分资料如何进行再申请呢?以检测报告为例,2022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中心曾明确:“对于退审后再次申报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申报时可提交原注册检测报告复印件作为本次注册时申报的注册检测报告。生产企业应对申报项目为退审后再次申报的情形进行说明,并提交该检测报告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声明。”当然,申请人还应注意申报资料本身的有效期。
      (3)针对退审的说明性文件
      对于退审后再次申请的相关问题,行政受理中心在2022年曾针对“重新注册退审后再次申请”发表声明:“企业在符合重新注册申报资料的前提下,应对退审意见中提出的和涉及的有关问题予以补充和完善,并提交针对退审意见逐项完善的说明和相应的支持性资料。”
      (4)退审后的基本应对步骤
      综上所述,退审后常规操作步骤为:1、明确退审后自身享有的权利;2、分析退审原因,作出决策;3、确定重新申请/申请复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时间,制定项目计划,筹备相关资料。


5、补正资料要求


      在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过程中,由于申请人/注册人所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不能满足法规规章或相关审评要求,无法证明申报项目的安全性、有效性,审评人员以“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的形式告知申请人/注册人提交相关补充资料。2022年1月14日,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发布了《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审评补正资料要求管理规范的通告》(2022年第1号),有关要求如下:
      (一)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答复的原则
      1. 申请人/注册人提交补充资料内容的基本信息应与首次提交注册申报资料保持一致,与“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要求内容一一对应,分别进行阐述。
      2. 申请人/注册人需保证提交的补充资料内容与“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的要求具有相关性,并保证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
      3. 申请人/注册人需保证提交的补充资料中用词准确,表达清晰无歧义。
      4. 发补和补回过程仅针对本次注册申报时提交的信息范围,不得通过补充资料的方式变更原申请范围。
      5. 申请人/注册人在补回过程遇到无法进行验证、确认或无法实现的补正要求,应详述理由并提供科学证据。
      申请人/注册人应指定专人负责确认补正时限、进行预约沟通、准备补充资料等事宜,以提高补充资料的质量和效率。指定专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医疗器械注册相关法规、规章和有关审评要求。申请人/注册人应尽量保证补正工作的延续性,过程中不宜频繁更换指定专人。
      (二)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答复的要求
      申请人/注册人提交相关补充资料时,应同时提交“补充资料内容说明”和针对“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的具体补充资料文件。
      1.针对“补充资料内容说明”的要求
      “补充资料内容说明”是针对“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中所有问题的逐条说明,对补正思路和补充资料文件进行概述,阐明解答的问题,并明确各问题相关补充资料文件的名称和位置。
      (1)申请人/注册人需按“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要求的内容对相应答复情况逐条说明,不重复或遗漏问题,形成“补充资料内容说明”。
      (2)申请人/注册人需列明“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中提及的问题,针对如何回复补正要求进行概述,如未提交相关补充资料需进行说明论证。各相关条款的描述建议包括以下要素:
      1)简述对补正问题的理解;
      2)简述应答思路或论证推理逻辑;
      3)补正资料的依据;
      4)具体包括哪些客观证据,文件、数据或信息等;
      5)特殊情形的说明;
      6)其他。
      (3)“补充资料内容说明”中应明确补充资料文件名称及在“补正RPS目录”中的位置。
      (4)涉及产品技术要求和/或产品说明书更改的,申请人/注册人应当在“补充资料内容说明”中相应问题项下具体说明。
      (5)申请人/注册人如有“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要求以外的其他必要补充文件,可在“补充资料内容说明”中单独描述并明确文件名称及位置。
      2. 针对补充资料文件的要求
      (1)申请人/注册人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一种补充资料文件进行答复:
      1)要求提供的信息或数据;
      2)替代信息和解释,说明其可充分解决问题的原因;
      3)如申请人/注册人认为补正资料要求与注册申报事项无关或对补正资料要求有疑议或异议的,可提交相关说明文件,并解释具体原因、提供科学证据。
      (2)补充资料文件应按照“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中补正资料要求的顺序逐项提交,如多条要求指向同一补充资料文件,可不必重复提交,在“补充资料内容说明”中明确即可。
      (3)补充资料文件的格式和签章要求与注册申报资料的要求一致。
      (4)如有必要,建议对某些补充资料文件中的更新信息予以特殊标注(如斜体、加粗、高亮字体、对比表等),以突出其变化内容,便于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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