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假
在四川省范围内,女方可享受共计188天(98+60+30)的生育假,分别来自于: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产假。
2.《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生育假、护理假待遇落实。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法》:对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1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
二、护理假
在四川省范围内,男方可享受20天护理假,来自于: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生育假、护理假待遇落实。
三、育儿假
在四川省范围内,夫妻双方可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来自于: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10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
目前成都产假政策继续沿用之前的政策规定。
四川省规定:2016年新修正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即,在原来产假98天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2016年新修正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取消了晚婚晚育假。
我们现在讲的通常意义上的“产假”,指的其实是产假和生育假两者相加的天数。
国家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拓展阅读:成都育儿假最新政策
关于《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育儿假”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9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现就《条例》实施过程中“育儿假”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育儿假”所指的“每年”为自然年度。
二、“育儿假”假期为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
三、“三周岁以下”是指子女自出生起的36个月(含)内。
四、今年有子女在三周岁以下的夫妻能够享受当年育儿假;《条例》实施后正在休产假的夫妻,在产假休完后可休当年育儿假,育儿假不能延续至第二年;有多个未满三周岁子女的夫妻,每年只能分别累计享受十天育儿假。
五、累计十天的育儿假可一次休完,也可分多次享受,由用人单位与职工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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